2026-07-03 · 包新吉乐律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犯罪心理学硕士)
在从事刑事辩护的这些年里,我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法律训练只能解决一半的问题。法律告诉你"什么是犯罪"和"应当如何证明犯罪",但真正理解"一个人为什么会作出某种陈述""一个证人为什么如此确信""一个法官为什么对这个细节特别在意",需要的不是法条,而是对人性的洞察。犯罪心理学恰好提供了这样的分析工具。我攻读犯罪心理学硕士的初衷,就是想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在"人"这个维度上的欠缺。
一、讯问笔录中的心理痕迹分析
在一起非法采矿案的会见中,当事人反复说同一句话:"我真的不知道那个证过期了。"这句话看起来是一个事实陈述——采矿许可证过期了,他不知道。但如果用心理学的框架来分析,这句话透露出的信息要复杂得多。
"真的"是一个强化词。人在表达确信的内容时通常不需要强化词——"我不知道那个证过期了"就已经足够了。强化词的出现往往意味着说话者自己也在说服自己:他内心深处可能已经意识到了问题,但不愿意或者不敢面对。学术上称这种现象为"认知失调"——当一个人的行为与自我认知发生冲突时,他会下意识地调整自己的认知来减少心理不适。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实际上可能在某个时间点已经对许可证的有效性产生过怀疑,但出于继续经营的需要选择了忽略,最终在归因时将"不知道"内化成了自己的真实记忆。
当然,仅凭一个"真的"不能得出任何结论。但在会见和阅卷过程中,有意识地留意这类语言线索,可以帮助律师更准确地判断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陈述倾向,进而调整辩护策略。这种判断不是用来在法庭上说事的——它更多是帮助律师理解自己的当事人,从而知道什么时候该推动认罪协商,什么时候该坚持无罪辩护。
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框架
证人的记忆从来都不是客观的。心理学中的"错误记忆"研究表明,人的记忆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同一事件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境下的回忆,可以出现显著差异。甚至提问方式本身就可以改变证人的记忆内容。Loftus等人经典的"汽车碰撞"实验早已证明,用"撞碎"(smashed)代替"碰到"(hit)来询问目击者,会导致目击者对车速的估计和是否存在碎玻璃的判断发生系统性偏移。
在刑事辩护中,这个规律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评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时间距离。证言与目击事件之间的时间间隔越长,记忆被后续信息"污染"的可能性越大。尤其是在第一次作证和后续作证之间,证人有没有接触过案件相关的新闻报道、有没有和其他证人讨论过、有没有被办案人员反复询问——这些都会重塑记忆。
信息源的混淆。证人是否能够区分"自己亲眼看到的信息"和"事后从别人那里听到的信息"?这种源头记忆的错误(source monitoring error)在很多冤假错案中都扮演了关键角色。质证时,可以请证人具体描述他看到的情境——光线的角度、距离的远近、视线的遮挡——而不只是问他"你看到了什么"。越是具体的描述,越容易被验证;越是笼统的确信,越需要警惕。
情感卷入程度。与案件有情感关联的证人(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与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其证言的偏差倾向会显著高于中立证人。这不是说他们的证言就不可靠,而是说律师在质证时需要特别注意情感因素对记忆和表述的影响。
三、认罪认罚中的非自愿性识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带来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事人的认罪是否是真正的自愿?心理学中的"服从权威"研究告诉我们,在高度压力的情境下——比如被羁押在看守所、面对身着制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知"认了就能出去"——很多人会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陈述。这不是被刑讯逼供了,而是制度设计本身隐含的心理强制力。
Milgram的经典电击实验已经证明,普通人在权威指示下可以做出与自己良心相悖的行为。看守所环境本身就是一种极端的权威情境。在执业过程中,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会见时反复跟我强调"我其实没有那个意思"。这种矛盾的背后,往往是当事人在孤立无援的环境下作出的无奈选择——不认罪可能面临更长的羁押,"认了就能回家"的诱惑实在太大了。
辩护律师在这个节点上的作用是很具体的:帮助当事人区分"我真的有罪"和"我只是想出去"。一个有效的策略是,在介入初期就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不渲染不认罪的后果,也不美化认罪的好处,而是尽可能提供一个中立的信息环境,让当事人在了解全貌的基础上作出真正自主的选择。
四、庭审沟通的认知策略
庭审本质上是说服的过程,而说服的核心在于认知的匹配。很多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审中犯的一个共同错误是:用法官听不懂的方式说法官应该听的内容。
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看,法官在庭审中处于高强度认知负荷状态——他需要同时关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三个维度。在信息过载的情况下,决策者会依赖"认知捷径"来降低决策难度。因此,辩护人在表达辩护意见时,需要做到:第一,结论先行,把最核心的论点放在最前面,而不是层层推进到最后才亮出底牌;第二,用事实而非标签来说服——说"当事人没有犯罪故意"不如说"当事人在案发前三周曾主动向监管部门咨询过许可问题";第三,控制信息的颗粒度,一个庭审中最多输出三个核心论点,超过三个法官会选择性忽略。
对当事人来说,庭审表达同样需要策略。我每次开庭前都会花至少半小时和当事人沟通庭审应答的基本原则:不知道的不要说知道、不确定的不要肯定、听清楚问题再回答。这些看似简单的原则,在高度紧张的庭审环境中,即便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也容易忘记。我也会建议当事人在法庭上尽量使用短句,避免长篇大论——研究表明,人在紧张状态下说话会不自觉地加速,而加速后的表达容易出现前后矛盾——给对方质证留下空间。
五、交叉学科视角的职业反思
在办案之余,我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如果人可以长尾巴",很多读者问过我一个问题:学犯罪心理学对做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坦率地说,在法庭上你不可能引用一个心理学理论作为辩护理由——法官不会因为你引用了"认知失调"就认定证据不足。但犯罪心理学提供的是一种理解人的框架,它帮助我在会见时不只听当事人在说什么,也听他怎么说;在阅卷时不只看证言的结论,也看证言形成的过程和环境;在庭审时不只关注自己的发言是否精彩,也关注法官和检察官对信息的吸收方式。
法律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技艺。每一个案件背后都站着具体的人:被恐惧裹挟的当事人、被愤怒驱动的被害人、在重压下努力保持客观的法律工作者。理解这些人的心理状态,不是为了操控谁——而是为了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那个最接近真实的答案。我想,这才是犯罪心理学对刑事辩护的真正价值所在。
律师提示:刑事辩护不仅需要法律知识的积累,也需要对人性深刻的理解。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电话 15147044717,让我用法律和心理学的双重视角为您分析案件。